109年新生兒聽力篩檢研習會

一、目的:依國民健康署「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」規定,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除耳鼻喉科醫師及聽力師外,其他醫事人員需具有受過相關訓練4小時以上之證明,為因應醫療院所之執行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常異動,及促進新生兒聽力篩檢之品質,爰辦理本研習會,以培訓及提升新生兒聽力篩檢人員之技巧與服務品質。

二、主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

三、承辦單位:台灣聽力語言學會